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若干意见(试行)》政策问答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1-09

一、问:《试行意见》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制定的?
   
   
   
    答:根据市领导的要求,去年本市开展了全市性的劳务派遣用工调研,提出了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的初步建议。去年5月,本市下发了《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的指导意见》,建立了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信息系统和劳务派遣公司备案制度,落实了管理职责,充实了监管力量。为深入推进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去年第四季度,本市组织开展了对本市企业劳务派遣规范用工情况的检查。检查中发现,异地劳务派遣在本市呈蔓延趋势。市政府对此问题高度重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异地劳务派遣进行了调研。市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进一步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特别是加强对异地劳务派遣管理的问题。在今年1月19日召开的本市加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工作会议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求必须正视异地劳务派遣蔓延的问题,保障劳动者权益,要求认真研究进一步加强异地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措施,切实解决现有的问题。
   
   
    根据市领导的指示精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制定了《试行意见》,并由市政府办公厅转发(沪府办发【2012】3号)。
   
   
   
    二、问:制定《试行意见》的主要意义是什么?
   
   
    答:一是解决规范劳务派遣过程中的新问题。从对本市企业劳务派遣规范用工情况的检查情况看,本市企业在落实劳务派遣规范措施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需要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如在落实同工同酬方面尚有一定的差距、异地劳务派遣呈现上升趋势。
   
   
    二是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同工同酬同保障,依法依规完善管理”的原则,派遣劳动者的劳动给付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者就应当享有本市劳动政策规定的相关劳动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劳动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
   
   
    三是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管。去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订相关文件,建立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信息系统和劳务派遣公司备案制度,这些制度和措施对于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的市场监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外省市劳务派遣机构的异地劳务派遣经营行为游离于本市的行政管理范围之外,因此本市规范劳务派遣的管理措施需要覆盖这类劳务派遣单位。
   
   
    四是维护公平的劳务派遣市场环境。本市通过社会保险制度调整,基本解决了社会保障制度适用上的问题。本市部分用工单位选择异地劳务派遣的方式为劳务派遣员工在外省市参保,缴费成本和待遇水平明显低于本市,造成了同一单位内因用工方式不同带来社会保障方面新的不公平。同时,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的异地劳务派遣经营行为也破坏了本市公平的劳务派遣市场环境。
   
   
    三、问:《试行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试行意见》共六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健全了相关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维护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便于协调劳务派遣三方当事人关系、提高行政监管及行政服务的有效性,《试行意见》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建立完善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根据劳务派遣业务规模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派遣员工超过二十五人的,也应当和本市其他劳务派遣公司一样,在本市设立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满足上述情形的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符合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的条件,应当依法在本市注册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依法作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由分支机构作为派遣主体,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本市的社保缴费。
   
   
    为了全面掌握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情况,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促进劳务派遣单位规范经营,《试行意见》建立劳务派遣单位备案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注册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其子公司或者分公司执行本市劳务派遣单位备案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的规定。
   
   
    二是明确异地劳务派遣应当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务派遣员工劳动过程发生在本市的,劳动条件应当执行从高原则,从维护劳务派遣员工权益和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异地派遣的劳动者应当执行本市相应的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规定。据此,《试行意见》明确异地劳务派遣应当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则。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注册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其子公司或者分公司作为本市的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务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为劳务派遣员工办理招工备案并缴纳本市的社会保险。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注册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派遣员工,也应当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建议采用由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与本市用工单位协商一致,并通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务派遣协议,明确由本市用工单位按照本市标准缴纳本市的社会保险。
   
   
    三是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试行意见》对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相关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未在本市注册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所派遣的劳务派遣员工在发生纠纷时,要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以及劳动报酬等“即时发生式”待遇的,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连带责任的规定先行承担。
   
   
    用工单位和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注册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未按照本意见规定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问:如何贯彻落实《试行意见》?
   
   
    答:一是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县人社部门将主动加强与区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及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发挥各自的职责优势,确保落实工作任务。要加强与工商、国资、商务等行政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系,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努力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试行意见》的贯彻实施。
   
   
    二是认真组织开展异地劳务派遣的专项检查工作。各区县人社部门将尽快组织专门队伍,根据区域异地劳务派遣的实际,制订针对性的工作方案,尽早启动规范工作。结合当前进行的劳务派遣单位年度自查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异地劳务派遣的专项检查工作。通过检查,全面掌握区域内异地劳务派遣的主要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矛盾,并进行针对性的梳理和分析,研究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
   
   
    三是积极稳妥地处理异地劳务派遣的“存量”问题。
   
   
    给予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合理的过渡期。要求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三个月内完成注册成立分支机构,办理招工备案、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应当注册分支机构而未注册的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通报工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对于外省市派遣单位派遣在二十五人以下的,督促用工单位在三十日内完成用工备案、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过上述工作,对于仍不整改的本市用工单位依照《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是市人才服务行业协会劳务派遣分会将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探索本市劳务派遣单位与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互为代理”的业务合作模式。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派遣员工,由本市劳务派遣单位代理;本市劳务派遣单位向外省市派遣员工由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代理。这一模式既可实现经营上的互惠互利,也可以减少因派遣单位调整而引发的劳动关系矛盾。市劳务派遣分会将推荐一批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名单,供用工单位调整合作派遣单位时进行选择。